安飞士首选旅行社合作协议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加盟店(统称为“安飞士”)与签约旅行社及其指定部门与下属公司(统称为“公司”)共同提出下列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旅行社将指定安飞士为其服务的首选供应商,同时向安飞士提供拓展服务。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1、 协议期限 – 本协议自网站申请日起生效。 如需中止协议,合作双方需要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本协议则每年自动顺延。
2、 业务拓展服务 - 根据本协议条款,旅行社应提供:
2.1 一经合理请求,提供安飞士零售终端对中国的旅行社、销售团队及预售处的访问权限,以进行相互可接受的营销活动。根据相互可接受条款,该等营销活动包括对员工的训练/产品介绍、在关键会议上赞助活动及在各办事处和网站上放置宣传册和其他资料。安飞士将有机会通过该等办事处、网站及各种交流工具提升其认知程度,并获得对其产品、服务及长期经营目标的支持。
2.2 通过销售及客户管理团队,强化安飞士在当前及未来各公司客户与消费者旅行基地中地位的机
2.3告知其所有办事处、分支及附属机构等,安飞士为其“首选”汽车租赁公司,并定期将安飞士的地位告知其所有员工。旅行社高层管理人员将通过书面及/或电子信函传达该首选地位的通知执行情况,同时将该信函抄送给安飞士。
2.4 将由于新合并、收购及渠道开发(即某个业务小策略、新目标市场等)而产生的新业务拓展机会告知安飞士。
2.5 在本协议期内,将总公司与所有区域级公司的首选汽车供应商数限制为2名。若旅行社替换掉安飞士或拥有2名以上的首选汽车供应商,则不论何时,安飞士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而不负有任何责任。
2.6 在本协议期限内扩延本协议,使得安飞士被包含在所有同该公司订有协议的国际市场范围内。
3、 不可抗力 – 无论哪方因天灾、内乱、战争、罢工、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履行其义务都不应被视为违约。
4、 保密条款 –双方均应视本协议条款为机密并对其保密
5、 保障条款 – 任何一方(“保障方”)都将保护并使对方及其主管、高级职员、普通员工和代理(统称为“受保障方”)免于因任何诉讼、索赔、债务、损失、损害、付款、判决、清偿、处罚、罚款而遭受损失,及免于支付据称是由受保障方或其一所产生的花费(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内)。上述造成损失的事项或花费源自或关于:(1)保障方违反或被控违反了任何法律、法规或保障方条例;或(2)保障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时有故意、过失行为或遗漏;或(3)违反了本协议项下任何担保条款。
6、 商标的使用 – 双方都同意并承认,为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义务,有时可能需要使用对方的某些商标(“标志”)。双方还同意,需要使用对方标志时,要先通知对方。该通知应适当描述该标志使用的性质及程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媒体。若收到通知的一方不想让对方使用其标志, 则可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发送不希望其使用该商标的书面通知。不论哪方的标志使用许可均不会被无理扣留。此外,双方均同意,非标志所有方使用标志时须持有免版税、不可转让及非独占的许可或分许可,且无论哪方都不能获得任何该等对方标志的所有者权益或为了履行本协议项下对对方应付义务以外的目的而使用该等标志。双方均同意从不质疑或协助他人质疑对方标志和与对方商标有关的第三方版权、商标及服务标志的有效性。一旦本协议终止,双方均应立即停止对对方商标的使用或参考。
7、 服务和宣导 - 乙方公司负责向其客户解释和宣导安飞士在其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提供的租车服务合同条款和规则,乙方已全文理解安飞士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提供租车服务合同条款和规则。
8、 担保条款 – 上述公司保证并表示,本协议的签订并不与其他协议相冲突。
9、 可让渡性 – 未经安飞士事先书面同意,上述公司不得分配或转让本协议项下其权利。未经安飞士同意,该公司的任何分配尝试均无效。
10、 适用法律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其司法管辖权和审判地属于或位于上海法院。本协议会替代双方关于本协议标的所做任何口头或之前的书面协议。未经双方受权代表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本协议。从Avis租车必须满足Avis的标准驾驶员资格和租赁协议要求。
11、 订单的预定与支付
11.1 预定
签约旅行社通过www.avis.cn网站的代理专用频道进行实名注册, 获取公司协议号AAN (即用户名)和密码. 通过该频道预定的订单适用安飞士国际租车(中国地区除外)的净价模式,无佣金产生。
11.2 支付
通过www.avis.cn网站的代理专用频道产生的所有预定均为预付订单,需在订单生成30分钟内付款,逾期不付款系统将自动取消该预定。订单生成后如需修改姓名等不涉及订单金额变化的内容,请致电预定中心4008821119进行修改,若需要修改车组或取还车日期等导致金额变化的内容,需要取消订单并退款后重新预定。